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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审批改为备案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有关新农药登记审批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原系统完成备案的,不需要重新备案。对已完成试验尚未提交登记申请或正在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但未进行农药登记试验备案的,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产品,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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