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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美韩等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布6月22日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
  税率如下: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丽川NCC株式会社6.2%,乐天化学株式会社7.5%,(株)LG化学 6.6%、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6.6%,其他韩国公司 7.5%;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3.8%,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13.9%,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3.7%,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13.9%,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其他美国公司 55.7%。
  中国国内苯乙烯产业于2017年5月25日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书提出,近年来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大幅增加,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冲击,为此请求商务部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于
  2017年6月23日发起立案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2月12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做出了上述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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